企業(yè)收到別人的押金怎么辦?以下是邊肖為您收到的存款的會計分錄。希望對你有幫助。
收到后:
借方:庫存現(xiàn)金或銀行存款1000元。
貸款:其他應付房屋建筑。
押金退還時:
借:其他應付款豐房大廈1000
貸款:庫存現(xiàn)金或銀行存款1000元。
1.如果你的公司屬于支付合同保證金的公司。
(1)過去付款時
借:其他應收款-合同定金150萬。
貸款:銀行存款150萬元。
(2)現(xiàn)在收回100萬元時,
借方:銀行100萬。
貸:其他應收款-合同定金100萬。
(3)剩余未收回的保證金繼續(xù)收取,收回時減少其他應收款。
2.如果你的公司屬于收取合同保證金的公司,
(1)根據(jù)實際收據(jù)輸入保證金。
借方:銀行100萬。
貸款:其他應付款-合同定金100萬。
(2)剩余未收回的保證金,應在收到時計入其他應付款。
存款在社會經(jīng)濟生活中被人們廣泛使用。因此,建立相關制度,規(guī)范涉及存款的經(jīng)濟活動,對于維護正常有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(jīng)濟具有重要的制度價值。具體表現(xiàn)在:
1.定金可以有效保障債權的實現(xiàn),降低交易成本,從而保證交易安全。
定金是一種財產(chǎn)擔保。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債權人可以自由決定從保證金中扣除,這是最直接有效的保護方式。擔保,要找擔保人承擔責任,除了手續(xù)繁瑣,由于執(zhí)行難度大,勝訴也不一定能從擔保人那里拿到錢。哪怕是抵押、質押等。設定權利后再注冊,費時費錢;未登記的,可以不對抗第三人,但無效,不能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。即使是有效的抵押或質押,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也需要協(xié)商抵押物或訴諸法院。因此,從操作程序的效果來看,擔保、抵押、質押并不像存款那樣簡單有效。
2.保證金可以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,起到平衡器的作用。
在支付定金的合同中,通常是一方先履行義務,支付方預期利益的實現(xiàn)有賴于支付方的自覺履行,支付方(債權人)顯然先承擔更大的風險。對付款人(債務人)來說,后付定金可以分散或降低先付風險,平衡雙方利益。事實上,它將消除債權人的憂慮,便于雙方達成交易,從而加快經(jīng)濟流通,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(jīng)濟的發(fā)展和完善。
3.對于上述合同,中國人接受定金已經(jīng)根深蒂固,成為一種習慣。
盡管如此,根據(jù)筆者的了解,人們在使用押金時,沒有規(guī)律可循,過于隨意,表現(xiàn)在:(1)名稱混亂,如押金、租金、保證金、風險抵押、風險保證金、風險質押等;(2)定金的內涵不確定,根據(jù)當事人的約定任意選擇。很多合同甚至約定,在出押人不履行義務時,抵押權人有權沒收定金,這與定金作為擔保物權的補償相沖突。押金的使用極不規(guī)范,導致押金糾紛時有發(fā)生。為了避免這種混亂無序的狀態(tài),有必要及時用立法對其進行規(guī)范。
既然定金是一種擔保,就必須由。
根據(jù)物權法定原則,當事人設定的物權只能由規(guī)定。沒有規(guī)定的,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,否則,其效力被否定。有鑒于此,在立法上規(guī)定押金,給押金一個說法,也是迫在眉睫。否則,定金作為一種物的擔保形式,將難以在司法實踐中得到認可。
那么,在對押金進行立法時,應該注意或考慮哪些問題呢?
第一,是否應該限制存款金額。
一般來說,原債權的利息大,作為擔保的定金數(shù)額也相應增加。反之,原債權的利息較小,存款的金額也相應減少。兩者成正比。但在實踐中,債權人往往利用其優(yōu)勢地位迫使債務人接受過多的不利于自己的存款,從而加重債務人的負擔。因此,限制押金數(shù)額是公平原則的要求。至于限制的程度,占有擔保債權的比例應該是多少?按照規(guī)定,定金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20,違約金的范圍更小。但由于定金與押金、違約金的功能比較,后者具有懲罰性,是對違約者的額外支付。但是,押金不是懲罰性的,而是補償性的。對于債務人來說,是一種付出,只是提前付出。因此,定金的數(shù)額應在被擔保的債權之下,占全部債權的20以上,才具有擔保價值。
第二,存款利息的歸屬。
定金支付給債權人后,其所有權從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給債權人。因此,債權人當然取得自己財產(chǎn)孳息的所有權,因此存款對設保人收取利息無關緊要。但是對于抵押權人,也就是債權人來說,存款金額越大,獲得的利息也就越多。在利益的驅使下,抵押權人本能地傾向于增加定金數(shù)額。對于讓與人的保護,除了限制定金數(shù)額外,在涉及國計民生的重大合同中,可以用專門的規(guī)定定金產(chǎn)生的利息歸讓與人所有,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。
第三,押金返還的索賠發(fā)生在什么時候?
合同關系終止,不存在不履行合同債務的,出質人可以請求返還定金。租賃關系存續(xù)期間,出質人不得要求返還定金。此外,每當押金余額超過法定限額時,出押人有權返還債權或通知抵押權人抵銷。對于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和債權人優(yōu)先受償?shù)亩ń,出質人仍有權主張返還。雙方之間關于沒收保證金的任何協(xié)議都是無效的。
第四,債權轉讓是否影響定金返還請求權。
在合同關系存續(xù)期間,當債權人由A變更為B時,出押人能否要求新的債權人返還定金?筆者認為,定金是債權的擔保。債權轉讓時,定金當然會轉讓給新的債權人或者從貨款中扣除,這是債權轉讓的必要條款或者負擔。至于是實際轉讓給新債權人B還是從購房款中扣除,這是原債權人A與新債權人B的內在關系,新債權人B不可能以未實際轉讓給他的定金對抗出質人的返還請求權。因此,除非債務人同意或三方另有約定,新債權人B必須承擔返還定金的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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