委托銀行托收承付的會計分錄:
借:應收賬款
貸:主營業(yè)務收入
應交稅費—應交增值稅(銷項稅額)
收到貨款
借:銀行存款
貸:應收賬款
如果商品已經發(fā)出且辦妥托收手續(xù),但由于各種原因與發(fā)出商品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未轉移的,企業(yè)不應確認收入。
借:發(fā)出商品
貸:庫存商品等
若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經發(fā)生
借:應收賬款等
貸:應交稅費—應交增值稅(銷項稅額)
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(fā)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,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。
托收承付的適用范圍:
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,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;代銷、寄銷、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。
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,必須是國有企業(yè)、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,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(xiāng)集體所有制工業(yè)企業(yè)。
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必須簽有符合《合同法》規(guī)定的購銷合同,并在合同中訂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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